土壤场地环境调查
场地环境调查主要针对工业遗留地块、用途变更地块,核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,是土地流转、开发收储的法定前置工作,工作开展遵循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HJ25 系列技术导则、GB36600 相关标准要求。
适用场景
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后地块拟重新开发利用;
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;
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的地块;
土壤污染风险管控、修复实施前现状摸底;
土地收储、转让、项目环评配套土壤现状核查。
评价执行标准为 GB 36600‑2018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,包含筛选值、管制值两套指标,地下水参照 GB/T14848 开展评价。
三阶段工作流程
第一阶段 污染识别
本阶段以资料收集、现场踏勘、人员访谈为主,原则上不开展样品采集,核心目的识别地块潜在污染来源。
收集地块历史沿革、生产工艺、原辅材料、危险废物台账、厂区平面图纸、地下管线、地质勘察资料、环评档案、历史监测数据、航拍影像等资料。
实地踏勘车间区域、储罐区、污水池、固废堆放点位,排查泄漏痕迹、异常气味、植被异变,记录地块周边居民区、学校、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。
对原企业工作人员、负责人、周边居民、园区管理人员开展访谈取证。
编制第一阶段调查报告。
若判定地块无潜在污染源,调查工作直接结束;若识别存在潜在污染风险,进入第二阶段采样调查。
第二阶段 采样分析
分为初步采样分析与详细采样分析两个环节,完成污染证实与污染范围刻画。
初步采样分析:编制专项采样方案,开展土壤钻孔采样,按需建设地下水监测井,样品送检实验室,检测结果对照 GB36600 筛选值判别。全部检测结果低于筛选值,风险可接受,调查结束;部分指标超出筛选值,存在污染风险,开展详细采样分析。
详细采样分析:加密布设采样点位,增加钻孔深度,查清污染物种类、浓度水平,确定污染平面分布范围、垂直污染深度,掌握地下水污染现状与污染物迁移趋势。
完成第二阶段调查报告,研判是否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。
第三阶段 补充调查
根据风险评估、修复设计的实际需求开展,测定土壤理化性质、渗透系数、有机质含量、地下水水文地质等参数,可结合第二阶段工作同步实施。
地块确认存在污染后,接续开展风险评估;风险水平不可接受,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或者修复方案。
主要检测指标
土壤检测包含重金属:砷、镉、六价铬、铜、铅、汞、镍;
挥发性有机物 VOC:苯、甲苯、乙苯、二甲苯、氯苯、三氯乙烯等;
半挥发性有机物 SVOC:多环芳烃、苯胺类、石油烃 C6‑C9、C10‑C40 等。
地下水检测包含 pH、各类重金属、VOC、SVOC、石油烃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等项目。
关键技术要点
布点优先对生产车间、储罐区域、危废仓库、污水处理站、固废堆场等重点区域加密布点,同步设置地块对照点位;土壤按土层以及地下水位情况分层采样,表层采集 0‑0.5m 土壤样品,深部逐层取样。
疑似污染地块应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同步取样,摸清地下水位埋深与水流方向。
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,设置现场空白、运输空白、平行样,落实实验室质控措施,全流程工作资料留存归档。
完成的调查报告需要报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评审,评审通过后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,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的合规依据。
核心执行规范
HJ 25.1‑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
HJ 25.2‑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
HJ 25.3‑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
GB 36600‑201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
HJ 25.4‑2019 土壤修复技术导则
HJ 25.6‑2019 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
常见问题
并非所有土地开发项目均需要开展场地调查。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、疑似污染地块、工业搬迁地块属于强制调查范畴;纯工业用地改扩建一般按照环评土壤章节要求执行。
第一阶段调查未识别污染,不代表可以直接跳过采样。地块历史资料完整、现场无污染痕迹、无化工及危废相关生产历史,可终止调查;历史资料缺失,即便现场无明显污染迹象,建议补充采样核验。